檢方表示劉志剛任職期間,即著手申請自己的公司、網路、架設網站等,
擔任前公司負責人期間甚至還代表公司跟同案被告簽署競業條款與保密協議書,竟然利用「狸貓換太子」方式聯合還在職的員工黃○鴻、淡水安○君(安○蓁)兩人
將前公司的客戶及主機移轉到拓雲公司名下、犯行重大,
檢方隨即將劉○剛、黃○鴻兩人依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提起公訴。 「拓雲國際網路有限公司」劉姓負責人涉及『背信』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命令發回續偵,士林地檢署於103年1月7日偵察終結。 
認定拓雲公司負責人劉○剛、黃○鴻等人於前公司任職期間即同時成立拓雲公司、 
申請機房並唆使在職員工黃○鴻、淡水業務安○君(被告中途已改名:安○蓁),將客戶移轉到 
拓雲公司名下等犯行。劉姓負責人態度低調,並堅決否認有背信行為。 
不過檢方偵辦一年以來,調查出劉姓負責人確實有諸多犯行。 拓雲劉0剛、黃0鴻、淡水安0蓁(安0君)被提出告訴,檢方隨即將劉○剛、黃○鴻兩人依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提起公訴。前公司現任負責人表示,劉○剛在擔任該公司負責人期間即
不善經營,離職前即聯合在職員工另行成立拓雲公司,
甚至還向許多客戶散佈公司營運不善的訊息,以藉機挖角。
另一方面,劉○剛否認竊取公司個資,但竟然又能夠在其他地檢署的開庭期間,
庭呈公司的客戶合約書,更可證明劉○剛所言不實。 CSI拓雲被起訴新聞稿 此外,檢方調查中華電信所提供兩間公司於101年4到6月期間、
被告等人的機房進出入及設備攜出、攜入紀錄,比對出劉○剛確實授權
黃○鴻、業務淡水安○君(安○蓁)兩人將原公司的客戶及主機移轉到拓雲公司名下,
且劉○剛也坦承確實有另外付薪水給還在前公司任職的工程師黃○鴻。

另外,檢方還指出,劉○剛離職前確實向前公司客戶散佈
「仍有繼續服務客戶的規劃與計畫」、
「Will still continued the same service of Colocation and Dedicated server」等事實,
所以請求法院將拓雲公司劉姓負責人、黃姓工程師依共同正犯具體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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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拓雲提出告訴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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